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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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主體是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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