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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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條款?

刑訴法作為關於刑事案件的程序法,詳細規定了關於刑事案件審理中的所有程序,包括案件審理、再審期限,也有關於拘留期限等的規定,檢察機關和法院每一項行為的規定都是能在其中找到法律依據的,那麼刑訴法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條款具體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刑訴法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條款?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期限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期限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一是隻要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就將提請批准逮捕時間延長至三十日;

二是有些嫌疑人雖然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但公安機關所取證據已達到逮捕的要求,本來在七日內就可以提請批准逮捕,卻故意拖延至三十日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根據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到,刑事訴訟法中不僅規定了對於各個機關的拘留期限的規定,對於不同主體延長拘留期限的時間也做了明確的限制,刑訴法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條款,既考慮了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需要,也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發現拘留期限已過而仍被拘留時,可以根據該條文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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