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支持起訴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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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支持起訴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支持起訴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支持起訴案件流程具體如下:

1、立案

去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申請立案,材料齊全,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7天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帶好相關身份證件及副本,證據及副本,起訴書等,審核通過後法院開發票交訴訟費)

2、案件受理階段

立案庭將卷宗材料移交承辦人,送達起訴書,指定答辯、舉證(委託律師的可由律師代為舉證,需要寫委託代理書),確定開庭審理時間,做審理前準備工作。

3、調解

處理民事案件以調解為主。凡可以調解解決的,就不要用判決,需要判決的,一般也要先經過調解。處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調解要儘量就地進行。

4、開庭審理

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宣判查清了爭議的事實,可以當庭宣判;由於某種原因不能當庭宣判的(比如合議庭需要另行評議的,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5、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般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若對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拒不執行,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6、申訴與再審

當事人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訴。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案件,應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民事支持起訴案件需要滿足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陷入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確定自己的情形滿足起訴的條件之後,就可以在書寫訴狀之後,向法院起訴。法院收到訴訟請求後,只要確定確實已經滿足了起訴的條件,那麼就需要立案處理,並按照既定的流程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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