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去法院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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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去法院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去法院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一般不能由受害人去法院起訴,除非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的起訴流程是:

1、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訴訟代理人通常是指律師。

2、確定起訴的法院。刑事自訴通常是優先到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法院起訴,但也可以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3、準備起訴材料。刑事自訴案件到法院起訴,還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刑事自訴狀。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②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③具體的訴訟請求;

④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⑤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2)身份證明材料。如被害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證據資料。如被害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鑑定,如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4、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公訴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1、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2、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除了自訴案件以外,公訴案件受害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的話,人民法院是絕對不能立案的,公訴案件應該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調查清楚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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