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訴訟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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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訴訟流程是什麼?

民事案件訴訟流程是什麼?

1、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二、審判監督程序是什麼?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程序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次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對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不一定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只有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②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④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⑤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來調查收集的;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⑦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⑧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⑨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⑩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據以作下;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提起抗訴的法定情形,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在我國的案件中是最多的一類,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庭流程。規定原告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有明確的被告;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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