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查封房產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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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查封房產需要什麼手續

我國人民法院是有權利對我國公民的財產進行查封的,同時也有權利凍結當事人的銀行卡。但是法院的這種權力也受到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法條約束,就比如説人民法院在某些特定案件當中要查封當事人房產的話,就需要按照刑訴法當中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為了方便監督這種權力的行使,我國公民也可以瞭解一下刑訴法查封房產需要什麼手續?


一、刑訴法查封房產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手續如下: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 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二、刑事訴訟法查封、扣押的規定有哪些?

《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 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 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 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 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高檢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本轄區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等證 據材料的,辦案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法律文書,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繫,當地人民檢 察院應當予以協助。

必要時,可以向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發函調取證據。調取證據的函件應當註明取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 地址。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後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求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需要向國土房產部發出協助執行的通知書,並且附帶相關的法律文書。需要的手續是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的,比如説被查封的房產是屬於預售商品房的話,就應該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預售房的交易情況表和樓盤的明細表等資料,國土資源部應該根據法院提交的相關資料,積極配合查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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