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抗訴被告認罪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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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刑事抗訴被告認罪規定是什麼?

檢察院刑事抗訴被告認罪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認罪認罰的案件,如果案件量刑有錯誤的,被告人或者檢察機關對量刑有異議的,被告人可以申請抗訴,檢察院可以提出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刑事案件抗訴程序是怎麼樣的?

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級檢察院應當作出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檢察院。上一級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檢察院應當抗訴而沒有抗訴的,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在當代的社會,檢察機關對於人民法院的案件具有監督的權利的。檢察機關發現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是屬於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如果在抗訴過程當中被告認罪的話,需要對於案情進行進一步審理,然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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