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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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主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什麼?

非主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什麼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

1、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能緩刑嗎?

1、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四、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

1、為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3、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4、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5、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6、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近些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不斷在發生,甚至還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聯繫在一起,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公民是有義務不非法出售或竊取他人個人信息進行犯罪,另外對於自己的個人信息要做好保護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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