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證明責任一般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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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刑事證明責任一般由誰承擔

關於刑事證明責任一般由誰承擔

刑事證明責任一般由犯罪份子承擔。刑事證明,指刑事控辯雙方(包括公訴人、自訴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審判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審判機關提出並運用證據闡明待證事實,論證訴訟主張的活動。

二、舉證責任轉移

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由公訴方或自訴人承擔,這並不意味着被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承擔任何舉證責任。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確立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只是明確了整個案件的舉證責任應該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訴方或自訴人承擔。至於案件中具體事實或情節的舉證責任,則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進行分配。這就是説,在某些情況下,舉證責任也會從公訴方或自訴人轉移到被告人身上。

舉證責任轉移並不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否定。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的基礎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特定價值取向,即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需要。然而,法律規定舉證責任的轉移,主要是考慮訴訟活動中證明的需要和舉證的便利,即由哪一方先行舉證更有利於訴訟證明的推進。在這個意義上講,舉證責任的轉移是以舉證便利和訴訟效率為前提的。

三、刑事證明

刑事司法實體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結果上正確處理案件。其中,運用證據準確認定案件是前提和基礎,而要準確認定案件事實,證明標準的確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關鍵。在訴訟進行中,程序如何進行及許多措施的採取尤其是裁判的作出,都涉及證明標準問題,因此,研究這一問題,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具有實踐意義。確立可操作的,符合人類訴訟規律的證明標準,是準確地進行證明活動、實現訴訟目的的重要前提,能夠保證訴訟程序的公平與公正,實現訴訟結果的公正,有利於推動訴訟法學理論的完善和發展。但由於我們過去很少關注這一問題,刑事訴訟理論界的客觀真實説、主觀真實説與法律真實説這三種學説存在較大分歧。隨着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的推進,對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刑事證明標準研究的深入,以及對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證明標準的反思與檢討,我發現我國刑事證明標準的堅實理論基礎的客觀真實標準具有了某種不現實性和理想化傾向,法定證明標準過於簡單、僵硬。因此筆者採取理論分析、比較、歸納總結等方法,對我國刑事證明標準問題進行了探討。

凡是都是要講究證據證明的,在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該犯罪人員對他人造成嚴重的傷害,法院也是不能進行判決的,因此在起訴法院的時候,我們應該就該事件的證據進行一定的收集,這樣才能保障在起訴過程中能得到有利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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