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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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人員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1、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2、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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