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補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後果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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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補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後果有什麼?

退補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後果有什麼?

後果是檢察院應該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將案件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如果認為案件還是證據不足的,如果不符合法定起訴的條件,檢察院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一、檢察院二次退補的後果

檢察院將案件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如果認為案件還是證據不足的,如果不符合法定起訴的條件,檢察院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證據收集的原則

1、全面取證規則。即司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應當儘可能的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證據形式不僅要窮盡刑訴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還要儘可能地全面調取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實,也是確保正確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證規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已作了詳盡的規定。

2、合法取證規則,即要求取證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當。主體合法要求證據的調取人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調取證人證言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員調取;辯護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必須徵得人民法院的准許;司法人員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的照片、錄像以及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辯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等。

3、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在刑事訴訟中,控方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控告的事實負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控方舉證不足,則將承擔其主張或控告的事實不能成立的法律後果。被告人不負證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實的責任。

刑訴法規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材料和意見,這種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見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而不是義務,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因此被告人可以拒絕回答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問題,控方不得強迫被控告人開口,更不能以暴力、威脅、利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迫使被控告人作有罪陳述。

綜上所述,檢查機關在接受到案件之後,要在第一時間檢查案件的偵查程度,看是否有遺漏的細節,如果發現有紕漏的地方,要及時將案件重新送回公安機關,將疏漏的地方及時補全,這樣再重新移交檢查機關。檢查機關在這時就可以重新將案件定罪並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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