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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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內容有什麼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內容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可以告訴我們答案。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這五個事情就是檢察院審查起訴時主要審查的內容。

這下知道檢察院審查起訴都在審查什麼了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檢察機關怎樣進行審查起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審查起訴的基本任務有三點:一是審查偵查活動的過程和結果,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偵查活動中的偏差和遺漏問題予以補救;二是通過審查案件的事實問題和適用法律問題,合理斟酌影響案件處理的各種因素,作出正確的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三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況,為支持公訴做好準備。

審查起訴的案件來源有二:一是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並移送提起公訴的案件;二是由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偵查終結並移送起訴部門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案件。

審查起訴的對象是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審查起訴部門需要對案件的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以確定應否對案件提起公訴並作出相應的決定。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辦理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是否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審查起訴包括程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主要審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閲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在檢察院審查的過程中,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那麼才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否則的話可能會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但是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不能超過2次。另外,確實證據不充分,無法證明其構成犯罪的話,往往會不予起訴。所以刑事案件即使到了審查起訴這一步,也是無法直接認定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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