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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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罪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一、最新介紹賣淫罪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一)標題。可寫“關於×××(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二、怎麼對介紹賣淫罪量刑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有關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如下:

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圍繞着賣淫而引發的其它惡性刑事案件很多,比如有些賣淫者實際上就是受到了他人的操控,被迫賣淫,被他人非法拘禁,被相關人員肆無忌憚的強姦、虐待,所以介紹賣淫會一點點侵蝕社會的安定團結。可是,關於介紹賣淫罪的辯護意見,這得辯護人自己靈活變通,並沒有統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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