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開宣判刑事犯罪分子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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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開宣判刑事犯罪分子有何意義?

一、法院公開宣判刑事犯罪分子有何意義?

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採取適當方式、方法向社會公佈將要審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1、可以帶動合議、辯護、迴避等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

2、有助於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確地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羣眾的關係,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亂紀現象。

4、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

二、法院公開宣判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1、缺乏實質性公開,公開審判流於形式。公開審理要求法院對案件的實質性審判活動,即對案件證據的採用、事實的認定、對當事人是非責任的評判都應當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法官只有通過法庭審理,才能形成對案件的認識,作出裁判,作到讓勝訴方贏的堂堂正正,敗訴方輸的明明白白,旁聽者聽的清清楚楚。而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着公開審理形式化的傾向,突出表現為:

2、先定後審。儘管隨着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推進,法官“大包大攬”的狀況已經有所改觀,但總體而言,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行使職權時仍顯的過於積極主動。法官在開庭審理之前過多的介入訴訟,通過對證據的調查收集和對當事入的詢問,事實上已經開始了對案件的實質性審理,評斷意見也已經形成,使得公開審理僅僅是走走過場而已;

3、審理與判決脱離。即審案的不判案。在審判委員會是法院裏的最高權利機構,絕大多數案件要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才能定案,合議庭必須執行。

綜上所述,針對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法院會組織公開審判,特別是一些黑社會犯罪分子,法院通常組織公開宣判,這種做法可以對潛在犯罪進行警示,保障法院審理工作公正進行,並且確保羣眾的知情權。法院會提前通知,告知人民羣眾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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