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拘傳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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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強調的是拘傳並不等同於傳喚。傳喚與拘傳在適用的主體上是不一樣的。傳喚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案件的當事人。拘傳僅僅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的時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沒有被羈押,這個時候可以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訊問,拘傳是一種強制措施,與其他強制措施相比,拘傳是刑事訴訟中最輕的一種了。

刑事訴訟中的拘傳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拘傳在適用的程序上,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且在適用上除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其他擁有偵查權的機關也有權適用拘傳。

很多時候我們會在影視劇中看到警方將某個案件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向嫌疑人詢問案發時間的行動以及相關情節,然後可能會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停留一段時間。這就是拘傳的一種表現。

拘傳必須持有《拘傳證》,因為這是一種強制措施,必須有符合法定的程序,書面程序更好的記入檔案。接下來公檢法三家其中一家持有拘傳文件上門拘傳,拘傳的時候,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同時拘傳會有人數限制,必須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拘傳期間,拘傳不能連續超過12個小時,案件重大的,也不能超過234個小時,並且不能連續審訊,要給犯罪嫌疑人足夠的休息時間。這是為了避免以前警方疲勞審訊手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疲勞審訊應當被認定是刑訊逼供,因此連續審訊是不合法的,應當給犯罪嫌疑人足夠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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