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六個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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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六個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的六個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六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和特別程序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採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6、特別程序對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的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刑事案件是有嚴格的程序和法律規定的,刑事案件的量刑大部分與刑事訴訟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息息相關,對於刑事訴訟也有嚴格的流程,沒有足夠的證據時是無法草草斷定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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