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不適用法院簡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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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不適用法院簡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為,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並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於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二、法院簡易程序多長時間判決?

民事案子是三個月,刑事案子最長是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三、簡易程序的特徵

1、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均不適用簡易程序。

2、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等程序規定的限制,大大簡化了審理程序。

四、簡易程序的表現

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

2、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4、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

5、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6、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

7、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等。

法院的簡易程序適合應用於簡單的案件,審核起來方便,既能節省時間,還能節省人力成本,最短的簡單程序在開庭的時候就可以作出判定,走簡易程序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是不可以使用此程序的,本文對於簡易程序的表現,特徵和不能使用簡易程序的情形進行了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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