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侵佔罪有何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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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佔罪有何法律特徵?

法律規定侵佔罪有何法律特徵?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罪有以下幾個特徵:

1、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佔罪是典型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本條是刑法分則中規定的五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中惟一沒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條的規定由其近親屬告訴的犯罪。

3、表現形式為“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所以,侵佔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為條件。

二、侵佔罪的立案要求

(一)、侵佔罪的數額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侵佔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才構成侵佔罪。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未予明確。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普遍比照盜竊罪的數額標準,而最高人民法院對盜竊罪的“數額較”、“數額巨大”規定了一個浮動的數額,授權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浮動數額範圍內制定具體數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盜竊罪數額較大規定為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

(二)、侵佔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

侵佔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刑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學者們的觀點也不相一致。目前,認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侵佔數額達到了數額較大以上並具有以下情節:

第一,侵佔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

第二,侵佔他人重要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

第三,侵佔他人財物行為引起他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勸阻仍拒不交出財物;

第四,將侵佔財物肆意揮霍,造成他人重大損失的;

第五,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僅是決定侵佔罪處罰輕重的主要依據,而不是唯一標準。

因此在處罰侵佔罪時,既要堅持以侵佔罪數額為主要依據,又不忽視其他情節因素,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貫徹好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侵佔罪並不屬於特殊主體犯罪,換言之只要是一般的主體,那麼就有可能構成此罪。實際認定的時候,除了要符合侵佔罪的具體行為之外,同時還要求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這就包括了兩種情況,一方面是數額,另一方面就是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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