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有何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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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罪有以下幾個特徵:
1、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佔罪是典型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本條是刑法分則中規定的五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中惟一沒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條的規定由其近親屬告訴的犯罪。
3、表現形式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所以,侵佔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為條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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