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絕對自訴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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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自訴案件分為三大類,絕對自訴就是其中一種。可是,由於相關知識的來源有限,很多人對絕對自訴的具體內涵不太清楚。那麼,刑事訴訟法絕對自訴是什麼意思?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事訴訟法絕對自訴是什麼意思?

刑事訴訟法自訴案件分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是絕對自訴案件,及該條第(一)項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此類案件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後,才由法院審查決定否受理和開庭審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備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公訴機關無權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它包括以下四種案件:

(1)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除外);

(4)侵佔案。

二是相對自訴案件,即該條第(二)項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此類案件被害人如果有證據證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類案件包括以下八種: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是轉自訴案件,即該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且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此類案件,本應是公訴案件,但公安、檢察院如果對被告人不予追究,被害人自己有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絕對自訴是相對於相對自訴來説的,包括侮辱、誹謗案等四種情形。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繼續瀏覽下方延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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