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自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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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自訴的條件如下:
1、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訴狀;提交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作出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認為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自訴人提交外文自訴狀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2、自訴人提起自訴必須在法定的犯罪追訴期限內提起。
3、自訴狀或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訴狀的名稱為《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為《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2)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的近親屬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4)具體的訴訟請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6)物證和書證名稱、件數等。
4、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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