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自訴案件能否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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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自訴案件能否宣告無罪?

根據法律規定自訴案件能否宣告無罪?

根據法律規定自訴案件能宣告無罪的,具體的法條依據如下,

1、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2、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説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併審理。

5、人民法院對於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6、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二、證據的審查判斷

1、書證、物證均應提交原件、原物,提交複印(制)件應與原件、原物核對無異。

2、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一定期限內提交證人名單,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3、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4、當事人(自訴人及被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核實證據:

(1)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繼續舉證證明的;

(2)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對其申請,由主審法官審查,並在3日內作出是否採納申請的決定。

5、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到的證據,應在開庭時質證;對未能調查收集到的證據,人民法院亦應告知當事人。

我國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是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前者的話是檢察機關提出的,後者是由當事人自個提出的,但是不論是哪個主體提出,法院都有可能會進行無罪宣告的判決,最主要的審查還是關於事實和證據看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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