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責任人員劃分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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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責任人員劃分是怎麼樣的?

玩忽職守責任人員劃分是怎麼樣的?

1。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重大損失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對重大損失的結果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間接責任人員,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重大損失結果之間有着間接的聯繫,是造成重大損失的條件,不是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

2。遇有多因一果的直接責任者時,要分清主要直接責任人員和次要直接責任人員。 分別根據他們在重大損失結果發生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罪責地位。

3。要區分具體實施人員的直接責任與領導人員的直接責任。如果是具體實施人員受命於領導人員實施的行為,或者在實施中提出過糾正意見,未被領導人員採納而造成重大損失的,由領導人員負直接責任。 如果是具體實施人員提出了違反有關法規規定的主張、做法、由於領導人員輕信,同意實施,或者具體實施人員明知受命於領導所實施的行為,違反有關法規規定,但不向領導人員反映,仍繼續實施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則具體實施人員和領導人員都負直接責任。

4。要分清職責範圍與直接責任的關係。 如果行為人不是其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範圍內的作為,而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負直接責任,如果分工不清,職責不明,就以其實際工作範圍和羣眾公認的職責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

5。關於集體研究決定的責任者問題。如果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由集體研究作出錯誤決定的行為造成的,而且情節惡劣,應追究主持研究並拍板定案的主要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二、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玩忽職守就是屬於不履行自己的職責而讓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同時對於此人員責任的劃分也會按主要的責任和次要的責任來進行判決,一般主要的責任人在案件中取到很重要的作用,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行為承擔不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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