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犯玩忽職守罪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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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犯玩忽職守罪怎樣處理?

公務員犯玩忽職守罪怎樣處理?

公務員犯玩忽職守罪可能會被判處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公務員玩忽職守罪怎麼認定

1.注意區分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2.正確區分玩忽職守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了一些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等,後者的主體也可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與這些犯罪的區別表現在:前者是瀆職罪,後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前者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主體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者發生在各種事務管理的過程中,後者一般發生在各種生產、作業以及直接從事指揮、作業的過程中。當然,不排除想象競合犯的現象。

3.應當正確區分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方式與主觀要件不同:濫用職權罪是一種積極利用、違背職責的行為(但不限於作為),玩忽職守罪是疏忽、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但不限於不作為);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

4.應當正確處理法條競合關係。《刑法》除規定了本罪以外,還規定了特殊的玩忽職守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脱逃的,也是玩忽職守行為,過去也曾當作玩忽職守罪處理,但由於《刑法》對該行為作了特別規定,故應嚴格適用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

任何在國家機關就職的公職人員,或者是其他單位的職員,都是不得玩忽職守的,否則一旦由於公民對工作不認真,但是了單位,或者是其他公民的權益受到了嚴重的侵害,那麼玩忽職守的職員,就有可鞥會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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