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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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什麼

許多大學生在大學期間就可以準備很多考試,比如升學考試或者公務員考試等,在他人辛勤準備考試的期間卻總是有人通過關係毫不費力的就考上了公務員,這是在社會中嚴重不公平的現象,那麼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構成

罪體

主體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人員。

行為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行為是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這裏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

罪責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罪量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處罰

根據刑法第418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常見問題

此罪主要表現為哪些情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2)為私利,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3)弄虛作假,把自己的親朋好友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入公務員、學生。

在招收公務員、學生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為目的,或者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此罪一般立案起點是什麼?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擋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此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是指哪些?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是指: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務員、學生的;

2、造成縣區範圍內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重新進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務員、學生的;

2、造成地市範圍內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重新進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自殺的。

三、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嚴重情節。如果情節嚴重,應依法認定為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而對於情節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則不以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對於不構成招收公務員的徇私舞弊 犯罪的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行為,根據《國家公務員條例》第八十六的規定,對主要的或者直接負責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對不構成招 收學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學生徇私舞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因此,區分罪與非罪 的界限在於是否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的認定

應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 行)》加以確定。高檢院上述司法解釋的第二條(三十二)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檔案、考試 成績等,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 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 劣社會影響的。據此規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

相關説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設的新罪名。目前尚無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

它主要表現為國家的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意識上為故意的,招收不符合條件的學生為公務員的行為,造成惡劣的射虎影響即斷定為此罪,一經發現一般處罰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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