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怎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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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怎樣裁判?

法院對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怎樣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涉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滿足什麼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了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量刑幅度,法院會在量刑幅度內裁定量刑標準,不過,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是有差別的,所以判刑的時候,當事人徇私舞弊的招生次數,給社會及他人造成的影響都是法院裁判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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