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公司管理制度玩忽職守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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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視公司管理制度玩忽職守的處罰是什麼?

無視公司管理制度玩忽職守的處罰是什麼?

無視公司管理制度玩忽職守的處罰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即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馬馬虎虎,敷衍了事。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上海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起點標準:

(1)死亡1人以上不滿3人;(2)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3)輕傷10人以上不滿30人;  (4)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死亡3人以上;(2)重傷10人以上;(3)輕傷30人以上;(4)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觀過失,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對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損害結果。

在當代社會,公司的管理制度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對於公司的管理制度不予理睬,而且對自己所應當盡到的一些義務都一直不履行,存在着過失的狀態,並且已經給公司帶來了極大的財產方面的損失,所以辭職就應當按照玩忽職守罪來進行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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