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工傷保險待遇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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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工傷保險待遇怎樣規定的?

一、長春市工傷保險待遇怎樣規定的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我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的通知

長府辦發﹝2013﹞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省政府第151號令)精神,從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權益出發,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調整全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13年1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人員,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1.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216元;

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204元;

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92元;

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80元;

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68元;

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44元;

調整後的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於2082元;

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於1967元;

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於1851元;

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於1735元;

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於1620元;

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於1388元;

2.工傷職工(含退休人員)護理費調整標準:

生活護理費調整後的月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192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54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157元。

3.因工死亡的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調整標準:

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卹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

其他親屬撫卹金每人每月增加72元;

調整後撫卹金標準:

配偶每人每月不低於925元;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不低於694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31元;按此次調整標準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2314元。

4.2013年1月1日以後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含退休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資金渠道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3.已由養老基金支付的,繼續由養老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從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吉林省政府修改通過並開始實行了關於長春市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系列相關規定條例。調整範圍包括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或者生活護理費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一系列人員,調整了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補貼標準,更大程度的保障了工人們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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