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都有哪些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蘇州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都有哪些規定?

工傷經過國家法定機構鑑定之後,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對受傷員工予以賠償,這是員工享有的權利,同時也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責任。具體的賠償金額,我國各地有所差異。那麼,蘇州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都有哪些規定?小編為大傢俱體解答如下:

蘇州工傷保險各級賠償標準

一、待遇標準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列支以下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⑴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工傷或職業病,發生符合國家《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費用(含工傷復發治療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⑵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根據其住院天數,按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支付伙食補助費。

⑶職工到蘇州大市以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並事先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其交通費按實結付;途中所需食宿費,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標準結付。

2.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義眼、義齒和配置輪椅、枴杖、助聽器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蘇州市工傷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在限額內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分別為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至十級傷殘,享受以下待遇:

一至四級待遇

⑴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⑵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⑶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六級待遇

⑴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⑵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至十級待遇

⑴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⑵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5.職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內死亡),其近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⑴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含辦理退休手續後)死亡的,只享受喪葬補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有關規定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低於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於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

2.從2011年7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計發辦法中涉及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按上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於每年6月份公佈,適用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涉及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國家統計局公佈數據為準,適用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辦理工傷退休手續,退休費計發辦法仍按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費問題的覆函》(人函〔1996〕29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辦理退休手續後死亡的,按我市機關工作人員相應亡故待遇標準執行。

5.傷殘津貼(定期傷殘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佈的辦法於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

6.工傷職工因傷情加重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傷殘等級提高的,不再重新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評定的傷殘等級享受。退休後因傷情加重,經鑑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符合享受生活護理費條件的,從鑑定結論下發次月起享受生活護理費,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不再重新鑑定。

7.退休後被首次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並認定為工傷的人員,經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其用作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發基數的“本人工資”按首次診斷為職業病時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執行;其中一至四級人員,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之月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按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計發的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8.因工死亡職工有符合規定的供養親屬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

9.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注意事項

1.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2.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⑴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⑵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⑶拒絕治療的。

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同時,小編需要提醒大家,蘇州市的工傷保險待遇僅限於蘇州市,其他省市有本省市自行規定,相關的賠償金額可能會和蘇州市有所不同,具體的詳細情況要以當地公佈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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