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罰: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的公告,明確了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八種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

1.虛構勞動關係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的。

2.隱瞞、編造病史,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個人身份證明及檔案材料以及其他虛構社會保險待遇條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的。

3.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發生變更或者喪失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未如實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4.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社會保險證件或者支付憑證的。

5.將本人社會保險證件或者支付憑證交給他人,供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6.虛列、虛報、虛增社會保險服務項目和金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7.虛構勞動關係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鑑定意見,為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或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提供幫助的。

8.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其他行為。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嚴重的話會構成詐騙罪,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要負刑事責任,騙取的數額特別巨大的話有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所以我們作為守法的公民,絕對不能做違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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