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傷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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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工傷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是什麼?

一、重慶工傷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是什麼?

必須是受到傷害,而且是診斷為工傷或者是職業病的

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範圍

(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並認定為工傷的;

(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並認定為工傷,其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時工傷職工和其供養親屬户 籍不在本市的。 上述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可實行一次性支付或長期支付兩種辦 法。實行一次性支付的,需由工傷職工本人或供養親屬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簽訂終 止工傷保險關係書面協議。

二、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及支付渠道

(一)一次性支付標準

一至四級傷殘津貼: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按 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 20 年,但需扣除已領取傷殘津貼月份; 50 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 1 週歲減發 1 年,但最低不少於 10 年。

生活護理費: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按月領取 生活護理費為基數計發 20 年,但需扣除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月份;50 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 1 週歲減發 1 年,但最低不少於 10 年。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之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一級 20 個月,二級 18個月,三級 16 個月,四級 14 個月,五級 12 個月,六級 10 個月,七 級 8 個月,八級 6 個月,九級 4 個月,十級 2 個月。

一至四級輔助器具配置費: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 系之日我市規定的配置輔助器具費用限額標準和使用年限計發 20 年, 已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 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 1 週歲減去 1 年,但最低不少於 10 年。

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未滿 18 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遺屬,以 18 週歲作為失去供養條件,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 撫卹金為標準計發;其他遺屬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卹金計發 20 年,但需扣除已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月份,50 週歲以上的,年齡每 增加 1 週歲減發 1 年, 但最低不少於 10 年,70 週歲以上的按 5 年計發。

五至十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 暫行辦法》(渝府發〔2003〕82 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標準執行。

(二)支付渠道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人員,第 1-5 項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 6 項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第 1-6 項待遇均 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是勞動者被鑑定成為工傷的話,那麼是需要進行賠償的,這種賠償當中是包括一次性支付的標準,1到4級的傷殘津貼是以職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按月領取的基數來發放20年的,也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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