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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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

案情簡介

2007年8月29日,原告程某之夫,高某某之父高某被被告公司派往遼寧朝陽市某重型機械廠進行電器自動化控制設備的調試工作。2007年9月20日,高某一行四人乘坐朝陽某重型機械廠車輛去錦州火車站返回途中不幸發生車禍。高某在事故中死亡。朝陽某重型機械廠賠償高某喪葬費、被撫養人高某某撫養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運屍費、死亡補助費、精神損失共計305192.45元,後原告與被告因工傷待遇協商未果,遂向西安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8年2月1日,西安市勞動仲裁委以原告提供的證據系朝陽市公安交通巡邏支隊高速大隊的《交通事故調解書》不予認可為由,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通知書不服,在收到本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依《工傷保險條例》賠付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1900元,喪葬補助金10237.5元,供養親屬撫卹金170100元。庭審中,被告陝西某電爐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述事實無異議,但堅持應依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其僅補足差額116613.75元。雙方堅持己見,致調解未果,同時查明,原告程某之夫,高某某之父高某在被告公司月工資3500元。   《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一,法院內部許多法官否認"兼得",而堅持傳統的"補差"觀念.二,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補差原則,對原告明顯不利.要推翻地方政府規章實在不易.原告程某之夫,高某某之父高某系被告職工,在因公出差期間遭車禍身亡,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原告程某、高某某應享有工傷待遇。即被告應給付原告程某、高某某喪葬補助金10237.5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1900元;給付原告高旭東撫卹金170100元。被告陝西某電爐有限公司堅持應依交通肇事賠償為基數,補足原告差額的辯稱所依據法律不當,本院不予採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電爐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程某、高某某喪葬補助金10237.5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1900元,共計92137.5元。 二、被告陝西某電爐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高某某撫卹金170100元。本案訴訟費5200元,原告已預交,現由被告承擔,與上述判決第一條執行時一併給付。在有西安市明顯不利政府規章規定的情形下,本案能獲得勝訴實在不容易.我們有理由相信,通過律師的工作可以讓公正的法官對法律對人權有更深刻的認識.無效的地方規定最終會被公正的司法機關排除在審判的規則之外.不要浮誇企業的財大氣粗,更不要懼怕地方的保護主義和重商輕民.勝訴判決最終會傾向正義這邊,越是普通老百姓越一定不要放棄這個信念.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有西安市明顯不利政府規章規定的情形下,本案能獲得勝訴實在不容易.我們有理由相信,通過律師的工作可以讓公正的法官對法律對人權有更深刻的認識.無效的地方規定最終會被公正的司法機關排除在審判的規則之外.不要浮誇企業的財大氣粗,更不要懼怕地方的保護主義和重商輕民.勝訴判決最終會傾向正義這邊,越是普通老百姓越一定不要放棄這個信念.

裁判結果

原告程某之夫,高某某之父高某系被告職工,在因公出差期間遭車禍身亡,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原告程某、高某某應享有工傷待遇。即被告應給付原告程某、高某某喪葬補助金10237.5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1900元;給付原告高旭東撫卹金170100元。被告陝西某電爐有限公司堅持應依交通肇事賠償為基數,補足原告差額的辯稱所依據法律不當,本院不予採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電爐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程某、高某某喪葬補助金10237.5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1900元,共計92137.5元。二、被告陝西某電爐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高某某撫卹金170100元。本案訴訟費5200元,原告已預交,現由被告承擔,與上述判決第一條執行時一併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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