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是否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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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是可以兼得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勞動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事故的,可以同時享受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是否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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