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可以兼得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可以兼得嗎

工傷可以説與我們每個勞動者都是息息相關的,大家有必要知道有關工傷的一些知識。這樣在發生工傷糾紛的時候,就會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共同來學習這樣一個知識點: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可以兼得嗎,通過以下文章的閲讀,相信大家會從中找到正確的答案。

工傷賠償問題上,世界各國經歷了由傳統侵權行為法一元調整機制向多元調整機制的演變,世界各國分別建立了具有本國特色的工傷保險制度,形成了不同的救濟模式。歸納起來主要有四種模式:

(1)選擇模式。即工傷事故發生後,工傷僱員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賠償,選擇工傷保險待遇,就不能再請求民事賠償,反之亦然。選擇模式賦予了工傷僱員的選擇權,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賠償或補償。受傷害僱員可在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之間任選其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數額雖多,但要經過漫長的訴訟,還要取決於被告的賠償能力。相比之下,工傷保險賠償數額可能較低,但可靠及時。選擇模式將受害人置於兩難選擇。實際上對工傷僱員是非常不利的。英國和其他英聯邦國家早期曾一度採用此模式,但後來均已廢止。

(2)免除模式。即以工傷保險取代侵權責任,也就是説,僱員遭受工傷事故後,只能請求工傷保險給付,而不能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免除模式的優點,

一是免除了僱主侵權法上的賠償責任,使僱主的責任減輕,符合現代社會實現損失承擔社會化的理想;

二是可以減少訴訟,避免勞資對抗。符合促進勞資關係協調發展的目的;

三是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效率。

但其缺陷是,剝奪了受害者獲得完全賠償權利,對受害僱員利益的保障不利,不利於對工傷事故的制裁和預防。因此,這種模式只具備損害填補和分散損失功能,而無法充分地維持對加害行為的制裁和事故預防功能。

(3)兼得模式。即發生工傷後,工傷僱員既可以享有工傷待遇,也可以同時獲得僱主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實行雙重保護。這種模式與其他模式相比,最大優越性體現對受害僱員極為有利,尤其是在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標準偏低的情形下,對受害僱員權益的保障更為有利。但是,其存在兩個重大缺點,

一是違背了工傷保險創制設立的目的,加重了僱主的負擔;

二是違背了“不應獲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原則。因而僅在極少數國家推行,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原則上不允許受害僱員獲得以上雙重利益。

(4)補充模式。即發生工傷後,工傷僱員可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害。

採用補充模式

一是可以避免受害僱員獲得雙份利益,減輕僱主的工傷負擔,節約有限的社會資源;

二是可以保證受害僱員獲得完全的賠償,維持相關法律制度的懲戒和預防功能。它是現代侵權責任制度與工傷保險制度長期磨合的產物,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

以上內容告訴我們廣大工友,在發生工傷的時候,要第一時間用法律武器來武裝自己,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可以兼得嗎,相信廣大工友已經通過自己閲讀上文有了自己的答案。懂法知法守法,做合法公民是每個人的權益,當發生糾紛時要第一時間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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