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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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在哪些情況下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單位需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的情況以及賠償標準的計算方式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説雙方需要現針對這部分的金額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選擇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解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上訴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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