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目前,我國法律建設越來越健全,但法律的普及程度還不高。當我們面臨被動或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我們能否保證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或最大化呢?大多數人都不太瞭解我國法律對這一情況做出的相關規定,而被動的接受用人單位或企業的決定,不知道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簡單的瞭解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

一、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

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

三、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六個月,經濟補償為二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一個半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半個月的工資。

四、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於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五、計算封頂

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當我們面對被動解除勞動合同時,我們可以參考以上內容,但還需結合具體事件具體分析,來爭取合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當我們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也可參考以上內,不過如果可能,儘量找律師,讓其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為我們給出專業的指導建議,避免我們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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