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享有以下權利
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案件,對於勞動者來説,一種是同意接受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這時可以申請仲裁,請求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的違法,同時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按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剩餘為六個月之上的為1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若勞動者不同意用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時,在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違法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因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果是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是企業違反勞動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