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8W

一、勞務派遣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勞務派遣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1、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試用期後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派遣員工也是一樣的,辭職時,提前三十天通知派遣單位,或者實際用人單位。員工提前三十提出辭職,是不用支付向公司支付賠償的。

2、如果是勞務派遣公司提前解除員工合同的話,如果是協商解除合同的,按一年賠一個月工資給員工,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7、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8、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勞動合同終止;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務派遣的勞動者也是要簽定勞動合同的,所以跟其他的勞動者享受的待遇是一樣的,如果派遣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是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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