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工傷產生的誤工費由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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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工傷產生的誤工費由誰來負責?

一、出現工傷產生的誤工費由誰來負責?

出現工傷產生的誤工費由所在單位負責。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按遭受事故傷害前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誤工費屬於受害人的具體損失、間接損失,採用的是差額賠償法,即實際減少了多少收入就賠多少,誤工費計算公式為誤工天數乘以日均收入。在主張誤工費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誤工費,賠償對象是勞動收入的減少部分,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有工作收入的受害人仍有權主張誤工費。第二,有多份工作的,多份工作誤工期間的誤工損失都予以支持,但法律禁止開展第二份工作的除外,比如《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就有兼職限制規定。第三,誤工天數根據醫療機構意見或者鑑定機構鑑定意見確定,持續誤工的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因為後續的誤工費已經轉化被替代為傷殘賠償金賠償項目。第四,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 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單位上班的勞動者在工作的時候所獲得的權益都應該由單位來保障的,這是對他們付出勞動的回報也是法律要求單位必須保障的義務之一,所以只要是因為工傷才讓勞動者沒有了後期勞動的時間和能力時,就應該讓單位直接付給這些勞動者工資作為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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