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二級傷殘停工期間誤工費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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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二級傷殘停工期間誤工費由誰負責?

一、工傷二級傷殘停工期間誤工費由誰負責?

工傷期間、誤工費由所在單位負責。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按遭受事故傷害前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二、《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由國務院於2003年4月27日發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已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誤工期間工資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取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值。

三、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如果説是因為這個工傷,然後導致的殘疾,在這個停工期間的話,那麼你的停工期間的福利還有工資待遇都由這個單位負責任的,然後跟去那個工商保險條例下面有這個認定工傷的幾種情況,這個在法律上是明文規定的,可以自己查找具體的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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