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員工工傷誤工費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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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員工工傷誤工費誰負責?

一、如下所示: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税起徵點的以起徵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於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税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户、城鄉個體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日期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鑑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後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鑑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後不再賠償誤工費。

4、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大家都知道私企的剝削情況非常嚴重,尤其是一些小型的私企那真是滅絕人性。那麼在私企員工工傷後的誤工費誰負責如何解決呢?工傷期間、由所在單位負責。

按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按遭受事故傷害前工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內,原工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工資照發,不產生誤工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我們一定要學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讓一些沒有良心的私企剝削我們。讓我們一起為法治社會貢獻自己的一分力量。希望以上內容會對你有所幫助,在遇到相關問題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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