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本人未簽字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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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效。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確認考勤記錄沒有勞動者簽字確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想主張自己罰款的合理性,還必須有合理人證,因為考勤記錄儀等儀器具有可修改的性質,帶有強烈主管色彩,所以並不能作為主要唯一證據。因此,我們説沒有及時公示,沒有勞動者簽字確認的考勤記錄是不適合作為罰款依據的,簡而言之,無效!

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本人未簽字有效嗎?

勞動者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服,不簽字的處理方法沒有勞動者簽字的勞動合同無效!不管是簽訂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確認,才有法律效應。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其中明文表示:“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必須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字或蓋章才能生效,任何一方沒簽字,合同都不能生效。正確的解約程序是與員工面談,提前告知解約的詳細原因並出具解約通知;然後根據解約原因,需要賠償的就一次性付清餘下的工資及違約金,員工歸還用人單位提供的非私人物品;然後擬定解約合同,最後由雙方簽字確認才能生效。

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員工不簽字該怎麼辦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在企業的實際管理中,人力資源部門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時常遇到一些員工以種種理由,拒絕接收或雖收取文書但拒絕在回執上簽字,致使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無法送達本人,給企業管理者造成了極大的困擾。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是必須要達成一致的條件才能進行解除,在雙方都確認的情況下,還必須要本人親自簽字,這樣才能起到法律的效益,所以,解除合同是必須要按照正規的程序,如用人單人違法的,那麼勞動者是有權利向勞動部門舉報的,此時一定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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