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不簽字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解除勞動合同不簽字嗎?

職員在入職之前,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就會與用人單位通過協商的方式,擬定並且簽署勞動合同,一般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限制的,在期限屆滿之後,若不續簽,是需要簽署解除勞動關係的合同的,根據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簽字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不簽字嗎?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一事經過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所確定的書面文字,表示公司和員工都有想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就解除的條件達成了合意。這種解除方式是有法律依據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這種方式也符合契約精神,就所有的合法解除選擇中,協商解除是最安全的一種。

你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本質是一份合同。“協議”和“合同”從法律上説並沒有什麼區別。合同什麼時候成立,什麼時候生效,《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中沒有涉及。但是我們國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完全可以使用該法的條款來執行。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這裏的“簽字或者蓋章”通常是針對不同的對象而言的。我們國家的體制決定,自然人(即個人)看簽字,法人(即單位)看蓋章。如果自然人要蓋章,其實不保險。在我國,私章到處可刻,合同上個人蓋章不簽字,存在很大的風險。

但是公司公章則截然不同。公章是代表公司的印記。當公司成立時,工部門就留存了公司公章的印鑑,一旦發生爭議,可以比對章的真實性。相反,公司採取委託人簽字的方式,倒存在一定的風險。通常與公司簽署合同,不蓋章,是不行的。

當然,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的公司都沒有公章,而是以法定代表人或被委託人的簽字為法人的代表來簽訂合同。只要這個代表公司的人簽了字,就表示公司簽署了合同。這是不同文化的體現。

可以説,合同上有公章,沒有老總簽字,合同當然成立;合同上沒公章,光有老總簽字,還需要看老總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人。所以,你的公司認為,合同上有公章,沒有老總簽字,合同不成立的觀點值得商榷。

不過,合同的成立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你需要注意存在例外情形。比如合同雙方對合同的效力約定了期限,必須自某一日期起才生效。又比如,合同雙方對合同的生效約定了條件,需要公司老總簽字才能生效。如果是這種情況,老總不簽字,解除合同不生效,你就必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所以凡事都有個萬一,你還需要仔細看看解除合同的條款來判斷。

二、對於用人單位,員工不簽字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在企業的實際管理中,人力資源部門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時常遇到一些員工以種種理由,拒絕接收或雖收取文書但拒絕在回執上簽字,致使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無法送達本人,給企業管理者造成了極大的困擾。本文僅粗略介紹幾種方法以供大家參考。

第一種方法,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説明,以保留證據(若他不肯作出説明,則用錄音筆做記錄説明已經通知了)。

第二種方法,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

第三種辦法,採取公告方式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總之,用人單位應當認識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必須將《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送達到勞動者處,只要依法按送達程序操作,解除勞動合同文書是肯定能送達到的。

可以知道,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不簽字是不會產生司法效力的,對於職員來説,若在離職後需要重新找工作,就需要拿到該解除勞動關係的合同書,故而若單位不簽署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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