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及問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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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及問題完善

農民工作為一個龐大又特殊的羣眾受到了我國勞動安全的保護。工傷保險是勞動者都應當享受的待遇,它對於每一個勞動者都尤為重要。那麼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是怎樣的呢?農民工工傷保險有哪些問題?農民工工傷保險還有什麼完善措施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進行詳細的介紹。

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農民工由於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天津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規定》第九條明確,經天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治療工傷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

2、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4、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後,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同時向單位所屬社會保險分中心備案。同時,應到定點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救治。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傷(病)情穩定後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國家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架構與設計的背景下,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的認知、參保率和權益維護等方面得到一定發展。

(一)農民工是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病的高發羣體,也是工傷保險漏保的主要羣體

數據顯示,2002年中國採掘業、製造業、建築業工傷事故發生數,較2001年分別增長了23%、17%和16%,死亡人數分別增長了12%、15%和24%,而進入城市工作的農民工大多在上述高風險行業工作,受到的職業危害風險大大高於其他行業的從業人員,而他們往往又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因此,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往往無法享受工傷賠償的權益,大部分治療康復費用由農民工自己承擔,造成一定的家庭貧困。在治理建築行業工傷事故方面,廣州市採取了項目參保、實名享受、待遇相同、轄內同保!的參保模式,使其更適合建築業工人流動性大、參保率低、事故頻發的特點,突破了建築農民工參保人數少的難點,至2008年12月,建築等高風險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已達16.91萬,佔這些行業參加工傷保險總人數的85.74%。

(二)工傷保險費費率分類較粗糙,不夠精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確定不同的行業費率。但是,在制度實踐中,由於管理理念、管理成本、管理技能和制度執行成本等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省市只是簡單地對不同行業的工傷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進行劃分,導致工傷保險費率分類簡單粗糙,不夠精細,影響企業對費率的認同,不利於提升企業的參保積極性。按照廣州目前工傷保險費徵收比例,確定工傷保險費是根據一、二、三類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按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的比例予以徵集,將行業工傷風險由四類調整為三類,比國家規定繳費上限2.0%降低到1.5%。但是,不同的行業差別非常大,僅劃分為三類顯得粗糙,不能有效激勵參保主體企業進行工傷預防和勞動安全環境構建,需要借鑑世界其他國家的相關做法結合不同企業和行業特點進一步精細化。

(三)理賠程序繁瑣和人員設置不足影響程序公正性及索賠時間

研究表明,當人均GDP超過一千美元,社會發展將進入社會矛盾和公共服務需求的凸顯期。在這一時期,政府將朝服務型政府轉型或發展,政府內部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將處於應對公民公共服務需求的部門擴張狀態。在實踐中,由於勞動力價值或人的價值的相對提升,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服務的需求得到發展,政府應該對這種服務需求做出應有的迴應。

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面臨參保率不高、保險費率分類粗糙、五險捆綁同徵的政策規定與農民工先行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衝突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反映了農民工基本勞動權益保障的缺損,不利於農民工有效融入城市,對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均等化和社會穩定目標的實現形成挑戰。

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完善策略

構建合理有效工傷預防制度體系

綜觀世界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完善有效的工傷預防制度安排是保障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有效性的首要機制與重要前提。工傷預防比工傷賠償和康復更為基本,更能從根本上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優化工傷預防的經費投入結構,加強對高風險行業的檢查、監測和監控等方面的投入。通過科學預算確保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培訓經費,並確保工傷預防的科研經費等工傷預防實施項目經費和對工傷傷殘人員職業康復訓練經費的及時到位。

確保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通過制度創新規範

用人單位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及時組織農民工進行有效搶救的責任。因企業組織搶救不及時導致受傷職工出現不良後果並有確鑿證據予以證明的,對企業進行嚴厲的行政處罰並追究企業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一些企業不配合導致農民工取證困難的,視為用人單位惡意逃避責任,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相關情況要求相關企業增加責任承擔的比重和力度,並對其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科學合理地細化工傷保險費率和浮動費率

通過借鑑其他國家工傷保險的保險費收取比例和浮動費率制度,深入調查研究工傷事故發生率、發生行業、工傷保險費支付概率,並借鑑商業保險的意外傷害險的費率設置的科學之處,進一步完善現有工傷保險費收費比例、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以減輕企業不必要的負擔,增強企業參保和增強工傷預防的積極性。

完善相關制度安排,有效促進工傷康復

異地務工農民工在因工緻殘後寧願選擇返鄉治療,主要是廣州進行工傷康復成本較高、農民工對康復後重返工作崗位沒有信心和求職農民工供大於求等原因使得他們對重返工作崗位缺乏穩定和有利的預期。因此,一方面,可積極宣傳通過工傷康復成功返崗的案例,並對因工緻殘康復的職工積極予以接收的企業在企業工傷保險費、税費繳納等方面給予較大力度的優惠措施激勵相關企業招聘工傷康復員工,從而促使更多的因工緻殘的員工參加工傷康復。

優化預防-康復-補償模式結構

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化制度結構,對預防-康復-補償模式進行深入改革,堅持工傷預防優,健全工傷康復指導,確保經濟補償充分,為農民工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工傷保障長效機制。在工傷補償方面,在現有體制下,應強化執行力,創新制度和管理模式使農民工能及時獲得充分的工傷保險補償費用。堅持先治療康復,後評殘補償的工傷保險原則,做好工傷農民工的工傷康復使其儘可能迴歸社會和生活。

加強工傷保險政策宣傳,促進農民工政策認知

加強對工傷保險政策制定、運行、技術支持、監管與評估等方面的科學研究創新宣傳形式和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工及企業對工傷保險的認知。調查顯示,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政策存在認知誤區,同時,通過與高等院校等科研單位合作,加大對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設計、運行、技術支持與監管評估等的調查與研究工作,為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或政策提供科學、全面的數據支持和理論依據。

鼓勵和嘗試社會組織參與工傷保險

服務新公共管理理論研究表明,有效的社會治理格局應是多中心治理格局。因此,在工傷保險方面在政府與企業負有主要職責的前提下,應該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工傷保險的經辦和服務。社會保障事務將隨着經濟發展的推進和公民公共服務需求的擴張而趨向於蓬勃發展,在有限和有效政府的目標假定下,要滿足公民對社會保障服務的擴張性需求,必然要借力於社會組織。德國和法國是通過社會團體來管理與運營工傷保險業務的典型代表。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您對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各地對於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費用承擔可能會有一定的差異,農民工可瞭解當地的政策進行具體的分析。如果您有更多勞動糾紛方面的問題,可向我們本站律師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我們將真誠的為您解答各類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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