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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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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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問題


目前,在國家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架構與設計的背景下,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的認知、參保率和權益維護等方面得到一定發展。

(一)農民工是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病的高發羣體,也是工傷保險漏保的主要羣體

數據顯示,2002年中國採掘業、製造業、建築業工傷事故發生數,較2001年分別增長了23%、17%和16%,死亡人數分別增長了12%、15% 和24%,而進入城市工作的農民工大多在上述高風險行業工作,受到的職業危害風險大大高於其他行業的從業人員,而他們往往又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因此,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往往無法享受工傷賠償的權益,大部分治療康復費用由農民工自己承擔,造成一定的家庭貧困。在治理建築行業工傷事故方面,廣州市採取了項目參保、實名享受、待遇相同、轄內同保!的參保模式,使其更適合建築業工人流動性大、參保率低、事故頻發的特點,突破了建築農民工參保人數少的難點,至 2008年12月,建築等高風險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已達16.91萬,佔這些行業參加工傷保險總人數的85.74%。

(二)工傷保險費費率分類較粗糙,不夠精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確定不同的行業費率。但是,在制度實踐中,由於管理理念、管理成本、管理技能和制度執行成本等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省市只是簡單地對不同行業的工傷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進行劃分,導致工傷保險費率分類簡單粗糙,不夠精細,影響企業對費率的認同,不利於提升企業的參保積極性。按照廣州目前工傷保險費徵收比例,確定工傷保險費是根據一、二、三類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按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的比例予以徵集,將行業工傷風險由四類調整為三類,比國家規定繳費上限2.0%降低到1.5%。但是,不同的行業差別非常大,僅劃分為三類顯得粗糙,不能有效激勵參保主體企業進行工傷預防和勞動安全環境構建,需要借鑑世界其他國家的相關做法結合不同企業和行業特點進一步精細化。

農民工屬於發生工傷的高頻率羣體,為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益,對於工傷保險的繳納應該格外的重視,應該閲讀相關的法律知識,補充自己的法律知識。知道農民的工傷保險費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用人單位若沒有按規定繳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或有關機構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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