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僱傭關係死亡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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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僱傭關係死亡賠償標準

一、臨時僱傭關係死亡賠償標準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僱傭關係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雖然是臨時僱傭,但也符合僱傭關係,可以按照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僱傭關係的法律特徵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臨時僱傭雖然從時間上來説是比較短暫,但也確符合僱傭關係的構成要件,所以應該判定為僱傭關係,發生死亡應該按僱傭關於工傷處理,依法律規定計算賠償金額。如有疑問,小編建議登錄本站平台諮詢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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