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賠償大概有哪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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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傭關係賠償大概有哪些標準?

僱傭關係賠償大概有哪些標準?

僱傭關係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需要根據當地的人均收入進行計算。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僱主對僱員的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1、受害人須為僱員。僱員的範圍在我國《勞動法》中沒有做出規定,從其法律特徵來看,僱員應是按照僱用合同為僱主所選任並在其監督下執行受僱任務並獲取報酬的人。因此,受害人是否為僱員,決定於僱用關係存在與否。

2、受害人需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僱員因受僱工作而受害的情景有兩種:一是工傷事故,即指因工作而發生的傷亡事故。主要有機械傷、温度傷、化學傷、電傷等;二是職業病,即是指在生產環境中由於工業毒物等所引起的職業性疾病。如職業中毒、塵肺、熱射病、日射病、航空病等。判斷是否為在受僱工作中受害,主要看僱員的受害與僱用工作之間的關係,可以從3個方面考慮:一是僱員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即其所從事的工作是否是它應當做的事;二是僱員是否在受僱時間內遭受損害,這裏的受僱時間與受僱工作有關;三是損害發生時,僱員所在地是否為該出現的地方。

3、僱主須沒有免責事由。雖然採取無過錯原則,但如果僱主能夠證明自己的免責事由,則可以不承擔責任。在我國,關於僱主的免責事由尚無法律規定,但應當包括如下兩項;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綜上所述,僱傭關係賠償的標準在全國各地都是不一樣的。這個賠償金額的標準是根據當地的人均收入水平來判定的。一般情況下,當地的人均收入水平較高,它的僱傭賠償金額也較高,如果當地人均收入水平較低,僱傭賠償金額相對也就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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