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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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辭職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辭職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辭職,到期解除勞動合同,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注意哪些事項?

1、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任何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均無效;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書面的離職報告,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法律上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外,任何以條款形式,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都不具備法律效力。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跟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可以有違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違約金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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