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怎樣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一、勞動者怎樣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怎樣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遞交離職申請,而且找部門領導簽字,再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工作交接。離職手續辦理完後,勞動者要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社保手冊、員工檔案。

勞動者可通過以下方法辭職: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法定情形時,勞動者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和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失業金嗎?

非因本人意願解除勞動合同,繳費滿1年,並已辦理實業登記的,有求職要求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此外,還有以下6種情況,可以順利領取失業救濟金。

1、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被用人單位開除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協商形式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競業限制經濟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不經批准直接辭職,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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