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所以出具該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但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指因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致使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些損失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責任。

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者自主創業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等優惠政策,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下崗失業人員就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税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優惠,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所述,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違犯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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